人氣帥老師,誘姦女學生,劈腿、偷拍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有罪判決確定者,應立即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這名狼師雖然是與女學生合意性交,但因為女學生未滿十六歲,所以仍然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

新北市一名國中體育代課老師,因長相斯文帥氣倍受女學生喜愛。怎料他竟誘姦國一女學生,不但性癖多樣,還要求女學生幫他偷拍女子如廁畫面做為情人節禮物,事後女學生發現他同時劈腿四女,其中三人還是同校女學生,怒說:「不可以再讓他繼續做老師!」校方查證屬實,已做出解聘處分。

警方調查,廖姓狼師(三十一歲)於2000年時犯下妨害風化、強制猥褻案,收押期滿後,再犯下妨害性自主案,2009年他對一名女學生熊抱襲胸,事後被害人撤告,但他竟再度進入新北市校園當老師,還兼任國中生活教育組長;被狼師偷拍的女子包括校內女老師、女學生,她們事後才知道被狼師偷拍。

法律評析

狼師利用未成年人當作犯罪工具

這名狼師雖然是與女學生

  • 合意性交,但因為女學生未滿十六歲,所以仍然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狼師要求女學生到麥當勞

  • 偷錄女生偷拍別的女客人如廁畫面,如果當時少女未滿十四歲,是無責任能力人,少女不可能被刑法處罰。男老師則係利用他人不成立犯罪之行為進行自己的犯罪,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窺視竊聽竊錄罪的間接正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倘若女學生是在滿十四歲犯案,在刑法上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而男老師則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教唆犯,依教唆之罪處罰之。

    [教師法]: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有罪判決確定者,應立即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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