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三讀通過後,消費者可以迅速有效解決金融紛爭,但證期局表示,該法只保障透過合法銷售機構投資商品產生的糾紛,若投資人不是透過經核准銷售單位買進的境外商品,所生糾紛不適用該法也無法獲得保障。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相關金融消費爭端,將交由金管會今年底前新成立的「財團法人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其評議結果具有民事法院判決的效力,過去民眾與金融機構間「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不對等情況,預期可獲解決。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消費者不必透過漫長訴訟,即可迅速有效解決金融紛爭,但證期局表示,該法只保障透過合法銷售機構投資商品產生的糾紛,若投資人不是透過經核准銷售單位買進的境外商品,所生糾紛不適用該法也無法獲得保障。
台灣銀行以及通路可以買到的境外基金已達上千檔,但仍是有投資人跨國或者透過非經核可的銷售單位買境外基金,之前也有投資人因巨額虧損及不甘被收取高額的仲介費而投訴主管機關,然而主管機關都「無法可管」。
即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立法通過,金管會證期局說,這類型糾紛還是「無法可管」,因為金融消費保護法只保障透過合法之銷售機構所買進金融商品投資人的權益,因此投資人在投資前更應再次確認投資標的之合法性,才能確保自身投資權益。
有關境外基金銷售,證期局表示,目前境外基金合法銷售機構包括「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等管道,投資人可從「公司名稱」初步判斷基金銷售機構合法性,但要特別注意非法業者常以「投資顧問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類似名稱企圖魚目混珠。
[法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相關]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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