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不承認,單親媽可提「認領之訴」

認領,是指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女)關係的意思表示,對胎兒也可以提起認領。如果生母跟小孩的生父結婚,小孩也會自動成為生父法律上的子女,這在法律上稱之為「準正」

現在越來越多未婚生子的單親媽媽,生父並不撫養小孩,而此時可以有哪些法律途徑可請求生父撫養小孩?

法律評析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與婚後之準正

法律規定生父必須先「

  • 認領」子女,或對子女有「撫育」的事實,才會成為法律認可的父親,雙方也才會有照顧、繼承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認領,是指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女)關係的意思表示,對胎兒也可以提起認領。且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即不能撤銷其認領。生父認領有血緣關係的非婚生子女時,縱然是被脅迫、詐欺,也不得撤銷。這是因為二人事實上有血統之連繫,用以保護非婚生子女之身分,所以不得撤銷。認領可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以下分別論述:

    一、任意認領規定於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二、強制認領是指有法定事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強制其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規定於民法第1067條第1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出認領之訴。」
     

    所以說如果生父不肯認領小孩,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在小孩出生後7年內,幫小孩向法院訴請生父認領,或在小孩成年後兩2內,由小孩自行提起認領之訴。如果生母跟小孩的生父結婚,小孩也會自動成為生父法律上的子女,這在法律上稱之為

  • 準正」,規定於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其生父和生母結婚者,是為婚生子女。」 至於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依民法規定父母可以依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就須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父母在法律上有2種照顧子女的義務,第一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第二是直系血親間的扶養義務(不以未成年為限)。不管小孩跟誰姓,甚至離婚、分居,父母都必須
  • 負養育小孩的責任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