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表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修正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相關規定,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調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後由立法院審議現行民法規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法務部表示,相關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男女法律地位平等的規定不符,因此修正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相關規定,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以充分實行男女平權的概念,期盼提升台灣人權指標。
[民法已修正]: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的973、980條之修正後法規,無論男女,訂婚年齡皆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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