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因為用餐時與人起口角衝突,開車衝撞燒烤店。若開車將店的牆壁撞垮,玻璃撞碎,桌椅撞翻或撞壞,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台北縣八里22日晚上發生一起轎車衝撞燒烤店案件,一名用餐男子開著百萬名車,衝撞店面,嚇壞5、60桌用餐客人,更造成連這名男子在內一共7人受傷送醫,店家說,這名男子疑似因為用餐時和人發生口角,才開車衝撞店面。開店一年的燒烤店,裝了監視器,卻只有同步影像傳輸,從沒按過錄影存檔鍵,雙方當事人傻眼呆站櫃檯,看來真相,只能靜待警方調查釐清。
男子涉嫌因為用餐時與人起口角衝突,開車衝撞燒烤店。若開車將店的牆壁撞垮,玻璃撞碎,桌椅撞翻或撞壞,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男子是以傷害與他起口角客人的故意,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對於若是無辜被波及的,則是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開車撞毀毀損店裡面的牆壁、玻璃等物品是為了撞傷店裏客人的方便,所以毀損罪為不罰之前行為,不另論處,論以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以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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