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90萬搬遷費 法拍屋拆成廢墟

毀壞建築物不以建築物夷為平地為必要,破壞建築物的主要部分而使建築物的主要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者,即為已足。「損壞」指損害或破壞,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的變化,並減低物的可用性。「致令不勘用」係指損壞以外的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的效用。

新北市三重一名彭姓男子,兩年前買了一棟法拍屋,卻被人占用,要求90萬搬遷費才肯搬走,屋主告上法院勝訴,對方嗆聲要把房子變成廢墟,還找工人來破壞屋子,屋主發現後氣的控告毀損,檢方將兩人起訴求刑十個月。

法律評析

毀損器物罪,損壞與致令不堪使用

稱毀壞係指破壞建築物,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而言。毀壞建築物不以建築物夷為平地為必要只要是破壞建築物的主要部分而使建築物的主要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者即為已足,故如已毀壞附著房屋的強壁,即可構成本罪(刑法第353條第1項)。相反地,行為人所毀壞者,並非建築物的主要部分,若僅毀損其附屬門窗等物,建築物上可照舊居住使用,自不成立本罪,只能成立一般毀損罪。

稱「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的變化並減低物的可用性。原則上可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對物發生作用,因而使物的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可用性,較原來的狀態,顯有不良的改變者,即屬本罪的損壞。

稱「致令不勘用」係指損壞以外的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的效用,例如將手錶分解成無數的細小零件;或以油彩塗污名畫或肖像;或插入外物或取出零件使機器無法運轉。此外,例如將他人汽車、摩拖車的輪胎放氣,雖然輪胎本身並未受損,但汽車或摩拖車做為交通工具的可用性將為之喪失,所有人雖可另行打氣而恢復這種可用性,但須花費相當的時間與金錢,始能恢復其可用性故可解為本罪的致令不堪用,本件案例為窗戶被拆掉,玻璃全碎,馬桶還被倒水泥封住,門鎖門縫都被三秒膠塞住,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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