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為衝業績開假罰單,偽證與公務員偽造文書

偽造是指無中生有。本案例警員將之前三十四名民眾的名字冒簽於罰單上,是無中生有,涉及偽造。刑法上的偽造文書,有二個構成要件,必需是「冒用他人姓名的無權製作」而且「內容虛假」,本案例二個條件都具備。

警員林大為應付績效,將先前被開立罰單之民眾資料留存,並從中捏造三十四名民眾的罰單簽名,被訴出庭時硬裝清白,害另一名陳姓男子被依誣告罪移送法辦,直至警局清查才發覺真象,法官依偽證罪及偽造文書罪重判五年。

法律評析

偽造他人簽名!偽造文書

偽造是指無中生有。本案例警員將之前三十四名民眾的名字冒簽於罰單上,是無中生有,涉及偽造。刑法上的偽造文書,有二個構成要件,必需是「冒用他人姓名的無權製作」而且「內容虛假」,本案例二個條件都具備,所以是偽造文書,而該等罰單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是屬公文書,警員的行為是偽造公文書。

 

偽造罰單上公務員簽名,偽造公文書與做偽證罪

而且警員除冒簽他人姓名所開罰單,也會簽自已之名會同時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至於員警於檢察官或法官偵訊或審判的,出庭作證時具結為虛偽陳述,則另外構成

  • 偽證罪,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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