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小孩父親,依法有扶養照顧小孩的義務,並有阻止小孩發生意外的保證人地位,該名男子仍然有責任。男子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彰化市卅二歲林姓男子喝完半瓶高梁酒後,幫四個月大女兒洗澡時,卻醉得不醒人事,女嬰趴在澡盆溺斃仍渾然不知;驚醒後知闖大禍,自責地緊抱女嬰痛哭,且一度想尋短。林的酒測值達一點八三毫克,警方說,任何人都可能醉到掛掉。
(一)該名男子將自己四個月大的女兒洗澡,之後爛醉如泥。雖然帶小孩去洗澡不是刑法上的行為,但因為該名孩子只有四個月大,不會自己洗澡,也不會自己注意安全。該名男子為小孩父親,依法有扶養照顧小孩的義務,並有阻止小孩發生意外的保證人地位,依據刑法第15條第1項:「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的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二)雖然該名男子是在喝醉酒,不省人事的情況下,忽略小孩還在浴盆裡。但是否可依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雖然該名男子喝完酒後心智是有缺陷,但喝酒是他造成的,雖非故意,但能預見喝酒會喝到醉態酩酊,忘記小孩要洗澡,疏忽可能造成小孩會有危險,卻仍繼續喝酒,為有認識過失。
(三)仍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前二項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因此這名男子因為喝醉酒,而忘記小孩還在洗澡,疏於照顧而醉倒,致小孩沒人照顧而溺斃,該名男子仍然有責任。男子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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