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為全國觀眾都可以隨機收看,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所以為公開場合無疑義。而「爛男人」這個辭彙,足以貶抑別人人格,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林律師不滿節目主持人鄭姓名嘴及于姓名嘴在電視節目中,大談他個人感情事,還被批評是很爛的男人,林律師前往台北地院提出自訴,控告于姓名嘴、鄭姓名嘴涉嫌公然侮辱,並要求民事賠償六百萬元。
兩名名嘴在電視新聞節目中談及林律師個人私生活問題,並涉嫌稱林律師為「爛男人」。電視節目為全國觀眾都可以隨機收看,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所以為公開場合無疑義。而「爛男人」這個辭彙,足以貶抑別人人格,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林律師若未婚,若鄭姓與于姓名嘴談及之事與公共利益無關,不論真假,皆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雖然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僅列舉「文字」、「圖畫」,未列舉「影片」。但是「影片」的流傳散佈性不會下於「文字」及「圖畫」,所以該當加重誹謗罪,應無疑義,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而民事部份,若侵犯到林律師的人格權,林律師可以用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受侵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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