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欠稅的是公司,國稅局把案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後,只能執行公司財產清償稅金,不會執行到清算人張婦的個人財產。國稅局僅是以利害關係人之身份,向法院聲請以張婦為該公司之清算人。
張婦目不識丁,因為30年前跟前夫生下的兒子日前過世,而兒子生前擔任人頭的公司因被撤銷公司登記,而查出欠稅新台幣數十萬元,張婦雖然拋棄繼承,仍被法院選為擔任公司清算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秘書黃慧英說,公司欠稅不及於個人,故張姓婦人不會被強制執行財產。
本件欠稅的是公司,國稅局把案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後,只能執行公司財產清償稅金,不會執行到清算人張婦的個人財產。依法公司經撤銷只要有欠稅,稽徵機關為完成稅單送達得依公司法第81條可以用利害關係人的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作為稅單送達對象,而依民法1138條張婦為兒子第二順位之遺產繼承人,故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之身份,向法院聲請以張婦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本件案子就是在完成整個公務流程,只要執行處發出債權憑證,表示這家欠稅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很快就會簽結,欠稅就會註銷,也會通知張婦。
且張婦已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即是遺產繼承人(張婦)拋棄對被繼承人(兒子)的資產與負債的繼承權,即張婦無繼承兒子的財產亦無繼承其債務,故張婦依法對兒子的債務不用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綜上,張婦無須擔心國稅局會針對兒子欠稅的債務向他追討。
一、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是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之債務,就絕對有必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
二、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並公告之。
三、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2.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拋棄繼承之書面 5.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6.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四、聲請要件: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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