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買一戶「身家清白」的房子,在購屋或租屋時一定要加一項「凶宅調查」,這是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在「物件調查表」中,切記要註明是「從未發生過」,而非賣家「故意隱瞞」,否則萬一是更早的屋主所發生,而賣家真的不知情,法院照樣會判決賣家無須負責。
房價高漲,台北市一名盧先生用1400萬買了一間42坪的公寓5樓,以為撿到便宜,沒想到鄰居卻告訴他,有人跳樓,盧先生氣得要退訂金,但房屋仲介堅持,跳樓的地方在樓梯間,這樣不算凶宅,不能退訂。
所謂凶宅是指房屋內曾有人非自然死亡。本件如果是從外頭看,公寓5樓一層一戶,跳樓地點在4、5樓間窗戶,不在主建物裡頭屬於公共空間,但是這個樓梯也只有五樓住戶會經過,這樣到底算不算凶宅,則因死亡的地點是室外,非「屋內」,與一般在屋內自殺情況有別。
其實,想要買一戶「身家清白」的房子,在購屋或租屋時一定要加一項「凶宅調查」,這是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在「物件調查表」中註明凶宅也在調查之列,賣方若表明「過去從來沒有發生過自殺或任何兇案案」,再簽立買賣合約,事後如果發現與事實不符,可要求降價、買回甚至賠償,但是切記要註明是「從未發生過」,而非賣家「故意隱瞞」,否則萬一是更早的屋主所發生,而賣家真的不知情,法院照樣會判決賣家無須負責。
依實際發生過的凶宅交易糾紛,想要以刑法詐欺罪控告賣方,成功率不高,但可依民法訴訟方式要求退屋、取回買款;理論上,較少有屋主或房屋仲介公司會「良心」發現,主動告知閣下所看中的房屋是「凶宅」,更遑論詳細解說「曾死過好幾人、分屍成幾大塊」,如果買方不詢問,他們就不會主動說明。
律師 指出,法律上對「凶宅」並無明確定義,但實務判決上,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如在屋內自殺或兇案,賣屋者刻意隱瞞時,會構成詐欺罪,另外,也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要求解約後返還價金。
互告業務侵占和恐嚇,雙雙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