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男身為救生員對泳客本有保護救助之義務,並應隨時留意泳池中泳客的狀況,蔡男經泳客多次提醒仍未及時救人,已有明顯之疏失,蔡男之行為已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成立過失致死罪
高雄市劉男姓男子,前年在高市環保局南區資源回收廠附設游泳池溺水,救生員蔡男被其他泳客告知劉可能溺水,但蔡誤認劉在練閉氣,僅在池畔觀望,直到七分鐘後泳客三度示警,蔡才下水救人致劉溺死。高雄地院認定蔡怠於職守,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因他認錯並賠償,宣告緩刑三年。
本件劉姓男子有潛入水中練習閉氣之習慣,但在劉男潛入水中過了4分鐘都不見他浮出水面,周遭的泳客察覺不對勁,故通知救生員蔡男查看,但蔡男僅是在泳池邊看看即離開,之後又過了3分鐘,劉男仍未變換姿勢,泳客再次呼喊蔡男,蔡男請該泳客拉劉男試探其反應,泳客拉了劉男的腿部,見他毫無反應,第三度緊急呼救,蔡男才躍下水拉起劉男緊急救送醫。蔡男身為救生員對泳客本有保護救助之義務,並應隨時留意泳池中泳客的狀況,而在出現不對勁的情況時,應馬上做緊急處理,但蔡男卻再泳客第一時間要求查看劉男時,僅是敷衍了事,而泳客在第二次要求察看時亦沒有為緊急處理,蔡男經泳客多次提醒仍未及時救人,已有明顯之疏失,蔡男之行為已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件中的蔡男具有救生員執照,對泳客之保護與救助本為其業務上之義務,然其未盡注意義務至泳客死亡,難謂無過失行為。如本件的蔡男既身為救生員,本就較一般人對於泳池中的狀況和危險有更多的注意和認識,然其卻未能盡到注意義務,而使人不幸身亡,故成立過失致死罪。
泳池安全注意事項:
1. 游泳池畔不可奔跑追逐,以免滑倒受傷 2. 不可任意推人下水,以免撞倒他人或撞到池畔 3. 嚴禁跳水,因水淺容易撞到頸椎受傷癱瘓 4. 戲水時,不可將他人的頭壓入水中不放,以免嗆水窒息 5. 發現體力不支,無法游回池邊,立刻舉手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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