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警察開單屬於行政處分,袁女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可以提起訴願,訴願被駁回時仍可提起行政訴訟以救濟
高雄袁姓女車主不滿交警未穿制服就對她開出倂排停車的罰單,遂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調查,認定交警未穿制服、取締有瑕疵,裁定不罰。
本件袁姓女車主被未著制服之交警開單,且開單時袁姓女車主與友人亦在車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而此件警察所為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例如:建築執照許可、違建拆除、戶籍登記、土地登記、停止營業及環保、衛生等各類行政罰鍰。
此件警察開單是屬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所以是行政處分,且因警察開單時未著制服,而袁女及其友人亦在車上,故此行政處分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袁女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可以提起訴願:「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之要件:
1. 須是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 2. 須有損害相對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 3. 須向原處分機關之事物管轄直接上級機關訴願,在此件上級機關為警政署。
從本案可知袁女訴願被駁回,雖訴願被駁回但仍可提起行政訴訟以救濟,袁女所為是要使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故此件是撤銷之行政訴訟,其要件可見行政程序法第4條,要件如下:
1. 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須有行政處分之存在 3. 原告需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本件警察執行勤務時未穿著制服,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4. 須於法定期間提起。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兩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需注意第2項:「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1. 民眾可以要求執勤警察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2. 民眾可以表示異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表示異議。」第2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第3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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