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進而使人交付財物。所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是利用非法行為來得取財務。所謂詐術就是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
男子林永郎自稱拜師修習茅山法術多年,在台中市開設「茅山易天筆命學館」,於報紙刊登解決各種疑難雜症,一名周姓女子為挽回劈腿男友找上林,林向周女佯稱要斬男友桃花、旺財運,用狗血、貓血作法下符咒可解決,但周女付五十萬元後,男友仍移情別戀,因此憤而提告。檢方昨以最重可處五年徒刑的詐欺罪將林起訴。
本案例,林姓男子謊稱自己拜師學藝修習多年,各種疑難雜症都可以解決,向被害人周姓女子謊稱如要斬男友桃花,旺財運,用狗血、貓血作法下符咒可解決,但周女須交付50萬元,使周女陷於錯誤信其有真,進而交付50萬元,但結果並沒有改變,因林姓男子係為了得到財務,而欺騙上門求助之周女,並謊稱自己有法術能力可以改變現狀,使周女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得逞,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罵「媽寶」構不構成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