褓姆因為與嬰兒家屬達成協議照顧嬰兒,自行承擔義務,居於保證人地位。在法律上對於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的義務,不履行這種防止義務,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的結果,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新竹縣一間托嬰中心爆發雇用無照保母,害死嬰兒的不幸事件,孩子的母親把調閱來的監視器PO上網,顯示新來的保母讓3個月大的嬰兒趴睡,發生窒息意外,但因為育嬰室長達40分鐘沒有大人在,根本沒發現出了狀況。因送醫來不及,小小生命拖了2個月,還是離開了爸媽的懷抱。
(一)無照保母一直是台灣社會頭痛的問題,社會上無照保母虐嬰或者殺害嬰兒事件層出不窮。當然,不見得每個無照保母都會做類似的事情,但法律是以整體社會作為規範考量,企求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以作為亡羊補牢的依據。在96年1月24日內政部曾經訂定「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但送至立法院二讀後,至今仍未通過。對於無照保母開罰,始終無法源依據,面對一樁樁幼兒因為無照保母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悲劇,始終成了難以抹滅的遺憾。
(二)為了擴大並落實保母的有效管理與輔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26條訂定了「保母登記制度」的規定:保母不論有沒有考取保母技術士證,只要在居家環境中收費托育兒童(三親等以外),都必須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登記。
(三)該案許姓無照保母讓嬰兒維維趴睡,還綁上睡床的繫帶,40分鐘育嬰室都沒有人,致使維維翻轉時,不慎窒息,造成維維傷重成為植物人,兩個月後不幸身亡。褓姆因為與嬰兒家屬達成協議照顧嬰兒,自行承擔義務,居於保證人地位。在法律上對於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的義務,不履行這種防止義務,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的結果,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本案是過失讓嬰兒維維變成植物人,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應屬重傷行為。故應適用「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嬰兒維維後來死亡,但那是傷害之後一個月的情形,要看保母不慎疏於照顧嬰兒,跟嬰兒死亡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以條件理論來講,若能積極照顧他就不會窒息,不窒息他就不會變成植物人,不變成植物人當然就不會死,自然有因果關係。但是以相當因果關係論,如果嬰兒窒息住院到死亡間有其他原因介入,例如醫院空氣間充滿細菌或病毒,造成嬰兒受到感染而死亡,與保母過失照顧不妥的行為無關,仍應依過失傷害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論處。但如果過失不照顧嬰兒,造成嬰兒窒息氧氣不足而腦死,最後不治,那還是得論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如果發現有托嬰中心或是私人無照保母在收托嬰幼兒的話,可以向各縣市社會局進行檢舉,社會局會派社工前往稽查,查證屬實者就會對該機構開罰,保護孩子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請拒絕無照保母照顧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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