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本案例涉及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就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合法性,學者,實務一直以來即存有肯定及否定見解的爭議。近來最高法院則採取設一定條件下肯認其合法性之見解。

 爭執所在:同案例事實。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

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固非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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