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同案例事實。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
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固非法所禁止。
本案例為私立學校經依法定程序,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決議資遣某教師,但未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是否發生資遣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