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借名登記」的問題,若受託人即名義上之所有權人處分受託財產時,其效力為何?
爭執所在:同案例事實。
法院見解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 本案例涉及僱用人以受僱人有「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為由,卻未徹底踐行員工手冊上所規定諸如畫面警告、告知改善期限、作成書面面談記錄、經由高階幹部討論等程序,即逕行終止僱傭契約,此時受僱人得否主張「名譽權」或「工作權」被侵害,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僱用人之付一筆慰撫金並登報道歉?
- 本案例涉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相對人)之強制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排除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而繼續占有系爭土地。其如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的問題。
- 案例事實:本案例涉及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就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合法性,學者,實務一直以來即存有肯定及否定見解的爭議。近來最高法院則採取設一定條件下肯認其合法性之見解。
- 本案例涉及建築物因地震倒塌、傾斜或毀損,被害人就其建築物本身及室內裝修部分所生損害,是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向建築物起造人、設計人及承造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