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表示認罪,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認罪協商,經由法院同意後,就可以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但認罪協商前,如果有被害人,必須先徵求被害人的同意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日前在台北地方法院出庭洗錢案時,當庭認錯,雙雙表示願意認罪。他們表示為自己行為深感後悔,為這一切引起社會紛擾不安、政治對立,向社會大眾致上最深的歉意,盼審判長能給他們自新的機會,並說願意在司法互助部分全力協助特偵組,也願意將另外的帳戶款項匯回,而且就所知的的案情配合調查。
(一)什麼是「認罪協商」?簡單的說就是被告認罪後,與檢察官、法官針對罪名、刑度等相關事項進行協商的刑事訴訟制度。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的規定,被告所犯的非重罪案件,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表示認罪,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認罪協商,經由法院同意後,就可以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但認罪協商前,如果有被害人,必須先徵求被害人的同意,被害人不同意者,協商程序亦無法開啟。協商程序完成後,案件就不能再上訴,即宣告定讞。
[常見問題] 彰化地檢-認罪協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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