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中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和前面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兩量齊觀,相對於強暴脅迫等方式,讓騙色對女方而言仍有一定的自主性。所以該名專櫃小姐只能另外從民事的部分向騙色男子請求。
專櫃小姐為幫朋友解蠱而「獻身」,她事後才知上當報警檢方依性交罪將騙色的男子起訴,但法官認為該女子未遭脅迫,判男子無罪。
(一)在一般的觀念裡,強制性交罪(以前稱作「強姦罪」,現在改為「強制性交罪」),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所以如果是在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就不成立罪。本案例中法官認為該名專櫃小姐並不是違反其意願與騙色的男子而性交,及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範的行為就不處罰),應該不屬於刑事的強制性交的的保護規範
(一)或許有人會認為專櫃小姐被騙,還是屬於違反其意願的範圍。不過法界多認為,依法條規定,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和前面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兩量齊觀,相對於強暴脅迫等方式,讓騙色對女方而言仍有一定的自主性。所以該名專櫃小姐只能另外從民事的部分向騙色男子請求。
(二)除非可以證明該名神棍有傳達特定「惡害」(不性交朋友或家人就會死...)給當事人,不然該名神棍是難以被強制性交罪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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