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本件車禍案件,依現場勘驗被告確實違規、依擦撞痕跡,被告也有過失,且原告請求之金額並未過高。因此民事部分,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64萬餘元。
當事人呂美紅於95年年間某日騎機車回家途中,因陳姓男子開車載兒子趕公車時,違規把車子停在公車站十公尺內,還佔用部分機車道,兒子猛然開門下車,呂美紅閃避不及撞上,造成腦震盪、助骨骨折。呂美紅委託楊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
民事損害賠償-停車場車禍糾紛訴請損害賠償勝訴,被告應給付9,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