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陳男在未經警方同意即離開,如果陳男已完成對受傷者的即時救護,並留下自己車號、姓名的話,應該沒有肇事逃逸的情形。但仍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前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長陳義雄,之前開車到任教的朝陽科技大學上課途中,撞到騎機車的七十三歲吳姓男子,造成他受傷,且因傷口感染目前仍在加護病房;陳在警方未准許及完成現場調查前離開,被警方依肇事逃逸罪嫌函送法辦。昨天吳男家屬舉行記者會痛批陳知法犯法,且事發後一直強調自己沒有過失,還常找立委助理、地方仕紳來關說,令家屬極為不滿,決定控告陳過失傷害。陳義雄昨表示,當時他已自留下車號並告知警員己要趕去上課,才離開現場,絕非肇逃。
(一)刑法第185之4條的肇事逃逸罪,規定行為人駕車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死傷」,不一定要是重傷,即使是輕微的受傷也算是。
(二)本案中陳男在未經警方同意即離開,如果陳男已完成對受傷者的即時救護,並留下自己車號、姓名的話,應該沒有肇事逃逸的情形。但仍應成立過失傷害罪,規定在第284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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