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對於陳某因濃煙密佈,視線不佳而撞死謝女的事件,自無期待可能性,因此陳某可能獲判無罪。焚燒作物雖為行政法的規範,但是若因此影響駕駛者的視線,仍然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焚燒作物不僅製造空污,更可能釀出人命!台中縣前天發生機車和吉普車迎面對撞,女騎士當場慘死,當時有老婦在田邊焚燒花生葉,吉普車駕駛描述,現場煙霧瀰漫、能見度僅1公尺,因而肇禍,檢警法辦駕駛,也要查明老婦的責任。警訊後,將陳某依過失致死送辦,檢察官昨天相驗,將查明老婦及陳某的責任。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該案肇事車主供稱老農婦焚燒花生葉,濃煙密佈,有放慢速度,但看到謝女的機車已經來不及反應,迎面撞上,造成謝姓女子死亡,因為其為過失行為,所以構成要件該當過失致死罪。然而,有疑義的爭點在於:焚燒花生葉的濃煙,依當時的風向、濃煙的程度,以及種種相關因素的考量是否真的會讓陳某看不懂,若陳某真的在當時被濃煙遮住,沒辦法看到謝女,以致於不小心撞死謝女,則陳若一般人在此情形,仍不免發生與陳某相同因視線不佳而撞死謝女的情況,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對於陳某因濃煙密佈,視線不佳而撞死謝女的事件,自無期待可能性,因此陳某可能獲判無罪。
然而若經警方調查證據,陳某依當時環境等種種因素考量,是可以看到謝女,而因自己剎車不及撞上,則陳某仍構成過失致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老婦人的責任歸屬,應該考量老婦人焚燒花生葉時所造成的濃煙是否真的會影響陳某的視線,檢警應調查焚燒花生葉的行為與謝女被撞死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再從客觀歸責的角度,行為人農婦焚燒花生葉有無製造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再來老婦人焚燒花生葉有無實現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焚燒作物雖為行政法的規範,但是若因此影響駕駛者的視線,而致使其撞死或撞傷別人,仍然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而法官可考量農婦飯後的態度,以及她的年齡等等考量,而酌量減輕。此在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有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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