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視竊聽竊錄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分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而徐姓男子的行為已觸犯本條罪名;而不僅如此,因徐男係利用電腦網路犯罪,故另外違反了妨害電腦使用罪。
徐姓男子利用網路「社交工程」技術,加入被害人社交媒體的聯絡人群組,然後以駭客軟體側錄被害人與男友「網愛」畫面,一名被害人向刑事局報案,指稱她在網路和男友進行網愛過程時,有一名男子傳來訊息,表示已側錄她的影像,威脅必須重新再對他表演一次,否則就要影像公布。警方在徐嫌的電腦檔中發現六名被害年輕女子被拍下的私處影帶,平均片長約五分鐘,被害人至少有十人,徐嫌推說是被害人自願脫給他看,否認恐嚇。但仍遭警方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等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分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而徐姓男子的行為已觸犯本條罪名;而不僅如此,因徐男係利用電腦網路犯罪,故另外違反了妨害電腦使用罪。
[法條] 刑法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35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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