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撞傷人,過失傷害與民事賠償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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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失傷害在刑事上要負過失傷害,這個罪是告訴乃論的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被害人要把握時間,向檢察官或警方提出告訴。

    林女在夜市買了雞排,邊騎機車邊吃,不小心撞傷騎腳踏車的張女,林女被控傷害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二十日,而她已繳交罰金一萬八千元結案。

    但後來,張女又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償金五十萬元,林女拒絕賠償,表示自己已賠償醫藥費且有在事後帶禮物探視她,而自己打工一個月僅賺一萬餘元,實在無力償還,民事案件目前由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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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評析

     過失傷害,我不是故意的,我不想坐牢

    這樣的過失傷害在刑事上要負過失傷害,這個罪是告訴乃論的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被害人要把握時間,向檢察官或警方提出告訴。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也依據這個罪名判處林女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折算一日新台幣九百元,只要能提出因為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等正當理由無法執行拘役,就可以繳交罰金一萬八千元替代拘役的執行。

     

    事發過了一年,我還可以請求賠償嗎?

    本件訴訟結束一年後,章女才以腰椎受傷向林女請求五十萬元賠償,如果自事故發生時起,張女已經知道腰椎受傷是林女以撞傷為基準點,開始計算,兩年內,張女都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訟。

    至於張女的請求是否有理由,法院還是需要依據支出憑據、醫療記錄、張女當時的工作所得、社會地位等等作綜合判斷。不是要求五十萬元就能得五十萬元。

     

    [法條]

  •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 民法 侵權行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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