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網路陷阱,國中少女愛上網結交網友,認識一名二十歲讀高職夜間部的林oo,兩人相約見面,吃完飯後林oo不斷向少女灌酒,林男進而將少女帶回家裡性侵兩次
一名國中少女愛上網結交網友,認識一名二十歲讀高職夜間部的林oo,兩人相約見面,吃完飯後林邀少女續攤,期間林oo不斷向少女灌酒,使得少女在包廂裡醉到不醒人事。林男進而將少女帶回家裡性侵害兩次。遭性侵害後,少女月事二個月沒來,驗孕後發現自己懷孕了,徬徨之餘向媽媽哭訴,媽媽憤而向警方報警,林男被移送法辦。
公我要去當兵了,小心網路陷阱
網路上的事真真假假,和網友相約見面時,切勿一個人前往赴約。本案少女在第一次見面就被設局灌醉性侵害,實在是太沒有警覺心。
沒說「不要」,並不是「同意」
林某以違反女學生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這樣的行為成立刑法上的強制性交,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因為女學生只有十五歲,即便經過女學生同意而發生性交行為,仍然構成與準強制性交罪,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只發生身體的猥褻行為,還未到性交程度的話,仍然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樣是性交?怎樣是猥褻?
(一)猥褻概念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就是除了性交行為以外,符合上述該念者,實務上即屬於猥褻行為。
(二)性交參照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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