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比較有利,那我跟房東在訂定契約的一開始就沒有說明租屋期限,這樣房東是不是就不可以隨意收回房屋?
「不定期租約」的定義為「若房屋租約超過一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在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就稱為『不定期租約』。」
◎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未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則為不定期租約。 ◎若租約到期而沒有另外訂定新約,則契約自動從「定期租約」轉換成「不定期租約」。 ◎房東若欲收房屋,則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可收回房屋。 ◎房屋出售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新房東可要求房客搬離。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作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房仲只報告「締約機會」仍可索取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