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施用、持有、販賣、轉讓、栽種、製造毒品均會構成犯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台北市一名十七歲的美髮小妹,熟客陳先生以聊心事為由,騙她進入宿舍,進房間沒多久後就強押她在床上予以性侵害,之後又拐騙少女同居,每天餵毒品給她食用,等她吸食安非他命上癮後,遭陳控制並要求她協助販毒。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施用、持有、販賣、轉讓、栽種、製造毒品均會構成犯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科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也應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管是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罪刑都相當的重,切忌不要以身試法。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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