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規定是「不治之惡疾」,就必須是不能治癒或顯難以治癒,如果依現今醫學水準及病況,有頗大之治癒機會,自然不算是「不治之惡疾」。
李先生與妻子因為相親而結婚,妻子在洞房花燭夜連續三次癲癇發作,幾乎昏厥,李先生認為女方在婚前隱瞞實情,並以「有重大不治之惡疾」為理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但法官認為只要繼續服藥控制,就可以過正常人生活,因此不算是「重大不治之惡疾」,駁回男方訴請離婚的請求。
如何稱作【不治之惡疾】
民法上所規定是「不治之惡疾」,就必須是不能治癒或顯難以治癒,如果依現今醫學水準及病況,有頗大之治癒機會,自然不算是「不治之惡疾」。退一步來說,如果說不能完全治癒,但還是可以透過藥物或其他醫療手段長期控制,使其與一般人無異,此時應該可以期待配偶雙方仍能共同生活,這時後也不能稱作「不治之惡疾」。在這個案例中,李太太罹患之癲癇症,既然經醫師證明「病人若繼續服藥控制就不會發作,可以過正常人生活」,所以李姓男子訴請裁判離婚,應無理由。
法院對「不治之惡疾」的判斷
除非是難以醫治且嚴重的疾病,而不能透過醫療手段控制,使得配偶間繼續相處可能會危及對方健康的情況下,法院就有可能裁判離婚。
允許裁判離婚之案例:愛滋病、花柳病
不允許裁判離婚之案例:不孕、癌症、精神疾病、殘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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