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急診住院醫師疏於照料病患之病情,顯然已經違反其所應注意之注意義務,並因而延誤病情致病患死亡,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婦產科名醫張少萌的父親5年前胸痛到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後死亡,他認為急診醫師林文允有過失責任,提出大批醫學資料並提告,台灣高等法院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改判林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張少萌之父張獻璋,2006年5月5日因胸部劇痛、冒冷汗等症狀,到仁愛院區急診,由急診室住院醫師林文允看診。林文允對因胸痛入院急診的病患,理論上應負有經常迴診以注意觀察病情變化之注意義務,但林在下午4時20分對張進行生命徵象檢查後,直到晚上7時40分張獻璋抽搐、意識昏迷前,都未主動迴診,也未查看護理記錄,未能在張胸痛復發時即刻進行第二次心電圖等檢查,顯然已經違反其所應注意之注意義務,並因而延誤病情,導致張在當晚11時26分心肌梗塞死亡,又執行醫師業務是林文允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屬於刑法上業務的範圍,因此其已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89 年台上字第8075號 判例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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