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69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
原審法院採肯定見解,惟最高法院認為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本案例涉及人民私有河川兩旁土地,因河道增寬、河水侵奪兩岸土地結果,致部分沒入水道中而成為河道之一部分,土地所有權消滅。但日後該部分土地其後經政府機關辦理河堤整治,回填土方產生所生地,則原所有人可否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土地回復原狀為由,主張回復其土地所有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