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原告申請商標註冊所生與其他已註冊商標是否近似之爭訟事件,是否近似屬個案認定問題,但於具體適用上是否因而形成行政自我拘束之效力,亦生爭議。
爭執所在:商標審查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法院見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496號)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當係指個案行政處分之拘束力而言,而本件系爭商標註冊之申請,核屬另案,依個案審查原則,被告本應依商標法之規定及審查基準妥為裁量,並不受其他個案之拘束,本件並無違反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原告主張應受其他個案拘束,容有誤解法令情形,無法採取。至他案之處分是否妥適,核屬另案有無違法問題,尚與本件無涉。
- 本案例為設廠從事紙漿生產作業之業者,因不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標設施規範」之規定,經花蓮縣政府所屬環保局函命限期原告提出改善計畫或替代措施方案,原告未限期內提出,花蓮縣政府裁處罰鍰2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 本案例為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高速公路設置T型廣告看板,經交通部請台中市政府(被告)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被告先裁處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限期自行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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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為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虛為保護園區內特別景觀區之特殊天然景緻及防止人為破壞,向內政部申請徵收上訴人所有某筆土地,原告以系爭土地之徵收程序違法,且欠缺客觀需要性為由,提起行政爭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