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原告申請商標註冊所生與其他已註冊商標是否近似之爭訟事件,是否近似屬個案認定問題,但於具體適用上是否因而形成行政自我拘束之效力,亦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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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商標審查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496號)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當係指個案行政處分之拘束力而言,而本件系爭商標註冊之申請,核屬另案,依個案審查原則,被告本應依商標法之規定及審查基準妥為裁量,並不受其他個案之拘束,本件並無違反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原告主張應受其他個案拘束,容有誤解法令情形,無法採取。至他案之處分是否妥適,核屬另案有無違法問題,尚與本件無涉。

    1. 本案例涉及案例事實為98年度判字第845號判決之被上訴人(即原告)為澎湖縣議會第16屆第1選舉區議員選舉候選人,因該選舉區議員呂春茶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並褫奪公權2年確定,經內政部解除其職權,被上訴人陳情遞補,原處分機關認遞補婦女保障名額有選罷法第68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後來行政爭訟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決定均撤銷,並命被告應作成准由原告遞補議員選舉缺額之行政處分。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將原審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予以駁回。
    2. 本案例涉及演藝人員所領取之酬勞應為「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此為近來多名知名藝人相繼成為補稅對象之案件。
    3. 本案例涉及某國立技術學院,原經管某筆國有眷舍房地,擬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經人事行政局審查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專案讓售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又事後因故停止改建,上訴人不服,認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成立行政契約,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改建之必要費用。
    4. 本案例為有某筆坐落台南市之土地,於94年1月6日經台南地院強制執行拍賣,由某建設公司拍定取得,經台南市稅捐稽徵處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應納土地增值稅,並函知台南地院代為扣繳在案。某銀行以系爭土抵押權人身,請求稅捐稽徵處依財政部93年之行政命令,核課系爭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為0元,稅捐稽徵處以本案不准所請,銀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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