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嫌犯可能違反民用航空法§43-2航空器內禁止使用通訊器材之規定。該名女子於飛機艙門關閉後仍繼續傳送簡訊,造成影響飛安之虞,經空服人員制止後依然故我,該行為於主觀或客觀上皆屬故意,該當構成本罪。
台北市陳姓女子,去年12月間在松山機場搭機起飛前,無視空服員制止,堅持以手機傳送簡訊給友人。台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依違反民用航空法將陳女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說,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包括手機在內、干擾飛航或通訊的器材。違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檢方指出,若因此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嫌犯可能違反民用航空法§43-2航空器內禁止使用通訊器材之規定。
根據民用航空法§102條規定,違反同法§43-2第一項規定: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如違反該項規定,最高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於死者,可加重處罰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名女子於飛機艙門關閉後仍繼續傳送簡訊,造成影響飛安之虞,經空服人員制止後依然故我,該行為於主觀或客觀上皆屬故意,該當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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