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法4創舉,申訴不再曠日廢時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四大重點。

還記得4年前,買了連動債,本金慘賠的消費者組成自救會,上街頭向金融機構抗議的畫面嗎? 很多人拿辛苦一輩子存下的老本,買了不適合的金融商品,血本無歸卻又求助無門。

法律評析

一、3大義務於法有據:

過去消費者與金融機構最常見的糾紛就是對金融商品的認知差異,連動債就是一個例子,消費者以為「保本」,最後卻血本無歸,但進了法院,對消費者卻不見得有利,「因為法院會說,它雖不當,卻未違法,無法做懲處」。但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上路後將會被改變,因為它以實體法條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做到「保證承諾」、「風險適合度評估」與「風險揭露」3大義務,做為日後民眾申訴時,金融機構是否合法的裁決標準,所以如果金融機構說明不清而造成消費糾紛,不會在有無法處置的情況,對消費者來說,於法處理更有據。

二、90天內評議結果要出爐:

自1月2日起,民眾若跟銀行、證券、保險、期貨、電子票證業有任何的金融消費爭議,只要先向該金融機構申訴,在30天內未獲得回覆,或不接受處理結果,在60天內,都能再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而金融評議中心可先試行調處,若調處不成功,再送評議委員會處理,評議委員會需在3個月內做出決定,供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參考。

三、一定金額內強制賠付:

評議結果若屬投資類爭議(如基金、投資型保單)賠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下、非投資類(如傳統壽險、存款)賠付金額10萬元以下,金融機構必須接受賠付、不得拒絕,但消費者可思考是否接受,若接受則皆大歡喜;不願接受,則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申訴處理費由金融機構出:

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評議中心成立時全由政府機關出資,成立後金融業者每年需繳交年費,為其前一年度營業額的萬分之0.8,之後若有申訴案,則將向金融機構收取服務費。「如果調處成功,業者要繳服務費2000元,若進入評議,賠付金額在10萬元內,業者要付5000元的處理費,超過10萬元,則要付10000元的處理費。」簡單來說,在這裡消費者申訴不用付一毛錢,而金融業者被申訴的案件愈多,要繳的處理費愈多。

 

資料來源:智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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