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198條之解釋及適用,徵收之正當法律程序。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604號判決)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事情,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行政院於依本條規定作成判決前,自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與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是否顯與公益相違背等事實,詳予調查認定,否則即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為法。本件協議價購會議之開會通知,應合法送達,尚非得以請相關單位張貼公告、發布新聞、有線電視播放等通知、傳達、公告代之。內政部主張墾管處以前開方式發送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已符合法定要件等語,並非可取。惟該開會通知既於開會期日經過後始為公示送達,自難認該次會議已合法通知甲○○參加。況本件通知書並未合於得為公示送達之要件,業經原審查明認定,自難認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本案例涉及因某公司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因積欠扣繳稅款及罰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乃依行為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當事人主張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終了已超過3年,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處權應已罹於時效而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