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及費用償還或違約金約定及其酌減。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板橋地院98年勞簡上第3號判決) 雖雇主有因受僱人能力提升而得使經濟績效提升之利益,但受僱人亦受有使其本身學識能力因而提升之利益,對於受僱人而言,此種約定並無加重其負擔之情形,倘其約定之期間為合理之範圍,不能認為其此種約定有無效之情形存在,而應有拘束接受雇主支付費用而接受訓練之受僱人……兩造約定之接受雇主支付費用參加國外訓練後,應繼續在公司工作1年之約定,其期間並不逾合理之範圍,應認為此部分之約定為有效。於此期間內,雇主亦因已提升工作能力之受僱人在其內部工作而獲得經營績效提升之利益,其情形自屬合於前揭法條規定之情形,而應就其得向於約定期間屆滿前,提前離職之受僱人請求返還之訓練費用中,扣減其已獲得之利益。
爭執所在: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及費用償還或違約金約定及其酌減。
法院見解:(板橋地院98年勞簡上第3號判決)
雖雇主有因受僱人能力提升而得使經濟績效提升之利益,但受僱人亦受有使其本身學識能力因而提升之利益,對於受僱人而言,此種約定並無加重其負擔之情形,倘其約定之期間為合理之範圍,不能認為其此種約定有無效之情形存在,而應有拘束接受雇主支付費用而接受訓練之受僱人……兩造約定之接受雇主支付費用參加國外訓練後,應繼續在公司工作1年之約定,其期間並不逾合理之範圍,應認為此部分之約定為有效。於此期間內,雇主亦因已提升工作能力之受僱人在其內部工作而獲得經營績效提升之利益,其情形自屬合於前揭法條規定之情形,而應就其得向於約定期間屆滿前,提前離職之受僱人請求返還之訓練費用中,扣減其已獲得之利益。
本案例為台電公司將某段地下電纜管路工程發包給茂成公司,茂成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達輝工程行。達輝工程行又將承包工程中之塑膠管吊掛工程交由吉成起重行承作。原告勞工受僱於達輝工程行負責人,從事老闆指示的打雜工作,某年某日吉成起重行指派某人操作起重機吊掛塑膠管,塑膠管掉落撞及該勞工頸部以致受傷。該名勞工請求台電公司、茂成公司與達輝工程行負責人依勞基法第62條第1項與職業災害保護法第31條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