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土地抵押權人是否為土地增值稅課稅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18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系爭土地拍賣,上訴人僅居債權人地位,系爭土地增值稅課稅處分之受處分人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結果,雖致上訴人對於受處分人之抵押債權因執行系爭土地所得分配之價金相對減少而受影響,惟此僅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法律上之利益,縱因系爭稅款之繳納受有經濟上利益受侵害,尚非法律上利益之受害人,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例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於96年3月1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行政院環保署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即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當地居民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訴。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審查結論之判決。環保環不服,提起上訴,亦遭駁回而告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