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關係採登記婚制,不同於以往儀式婚制,公開宴客等常見結婚儀式不具有結婚效力;如李姓士官並未與第三者登記,而僅參與集團結婚,該次婚姻尚不具效力,自無構成重婚罪的可能。
號稱「忠貞」的憲兵再爆醜聞!一名已婚並育有兩子的憲兵副排長不僅搞外遇,甚至還大方的穿著軍服帶情婦參加集團結婚,甚至還把所有的親密照通通放在部落格。憲兵司令部今(28)日表示,經查證後,所屬202指揮部350營第2連李世泓上士(已婚)坦承不諱,已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核予大過一次處分,並以不適服現役辦理汰除。
媒體報導李姓現役上士涉嫌「重婚」,然我國現行刑法所定義之重婚,必須於前後婚姻均為有效為前提,方得構成刑法§237重婚罪。自民國97年5月起,我國婚姻關係改採登記婚制,不同於以往儀式婚制,公開宴客等常見結婚儀式不具有結婚效力,真正結婚始點為準新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兩人的婚姻關係始為合法有效。如上所述,如李姓士官並未與第三者登記,而僅參與集團結婚,該次婚姻尚不具效力,自無構成重婚罪的可能。
惟,如上述重婚罪不構成,則當事人李姓上士的配偶仍有刑法上的救濟管道,根據網路上大方供開兩人交往、參與集團結婚等照,以及本人及親友證實,李姓士官確實與該名女子存在超越男女正常交往範圍的關係,已經足以構成刑法§239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他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姦者,亦同。
但須注意的是,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有權提起司法救濟之人僅該犯罪者之配偶,如配偶於追訴期間未為告訴,或明知而宥恕者,不得提告。
依照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未受法律判決前,皆應視其為無罪,如依媒體報導所言,該名士官已遭軍方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分及勒令退伍,則是否等於法律未審先判?而由法定刑觀之,重婚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罪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的刑度差異甚大,該懲處係以何罪作為出發?無論重婚罪或通姦罪之成立前提下,該罪行之受害者僅行為人之配偶一人,而對其施以記過、勒令退伍等處分,是否為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實屬有待商榷之處。
[通姦罪]:通姦罪目前已經除罪化,但仍可透過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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