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兇嫌可能觸犯刑法§271殺人罪及§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另外,林姓嫌犯可能觸犯刑法§339詐欺罪。兇嫌為死者投保高額保險,再製造「意外」使被害人死亡,意圖領取高額保險金
埔里鎮少婦林于如為母親、婆婆、丈夫投保,半年多來三名親屬竟相繼死亡,保險公司懷疑謀財害命,報警調查。警方調查發現,林女積欠大筆賭金,利用丈夫劉宇航住院時,以農藥倒進點滴袋害死親夫。檢警蒐證後十七日逮人,林女坦承毒殺丈夫,但否認殺害婆婆與母親,檢方漏夜複訊後聲押。
本案兇嫌可能觸犯刑法§271殺人罪及§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承上文所指,林姓兇嫌為詐領保險金殺害其親人,其中,殺害其母,則刑法另有關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規定,關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之親子關係,為殺人罪之加重構成要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得處死刑或有期徒刑。
另外,林姓嫌犯可能觸犯刑法§339詐欺罪。兇嫌為死者投保高額保險,再製造「意外」使被害人死亡,除前開論述之殺人罪之外,對於保險公司尚有詐欺之可能。一般所稱之詐欺,係指行為人意圖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以該方式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目前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的成立,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即成立該罪;但成立既遂必須是被害人於財產上受有損害,始為以足。本罪設有未遂犯的處罰,意即僅加害人出於詐欺的意思,做出使他人陷於錯誤的行為,至少能以未遂犯加以處罰之。以本案觀之,詐欺罪的部分,無論保險公司交付保險金與否,林姓嫌犯在檢調單位確認被害人係為其為加害時,則應深入調查是否為詐領保險金。
南檢烏龍監聽 判國賠女里長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