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99年偵辦台南市議員賄選案,因檢察事務官掛錯監聽線,導致女里長潘女被監聽25天。潘女以通訊自由、隱私遭受侵害及形象受損,請求國賠,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南檢須賠償潘女10萬元。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人民可以向該公務員所屬的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此時,國家應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之後再向該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保障人民的權利。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須符合一定的要件,首先,國賠事件必須涉及公務員的行為(或不行為),若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卻僭稱為公務員,因其行為而受有侵害者,並不能請求國賠。再者,該公務員在外觀上必須是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但卻違背其職務使人民受到侵害,至於該公務員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不須由被害人證明,被害人只須舉證證明公務員有違背職務的行為導致其受害即可。最後,公務員的違法行為與被害人受到的損害之間要具備因果關係。
本件是否成立國賠,必須視有沒有符合一定要件。首先,檢察事務官是國家賠償法上所稱的公務員,且實施搜索及監聽也是檢方的權限,並無爭議。有問題的是,此次監聽行動是否「違法」?檢察事務官的行為有無「過失」?檢方辯稱,既然法官同意核發通訊監察書,即符合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的要件,此次監聽是「合法」的。不過承審法官認為,之所以會監聽錯對象,肇因於檢察事務官將抄錄監聽手機門號的紙條弄丟,僅憑印象調閱通訊記錄想找出手機門號,而錯將女里長打進服務處的手機門號,誤為目標,檢察官也未過濾、分析通聯紀錄,並憑制作內容不實的職務報告及未經妥善查證的通聯紀錄,使不知情的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程序上已非正當,所以不能以法官有核發通訊監察書即認為監聽合法。再者,因為本件的錯誤監聽,使女里長的秘密通訊自由權、隱私權遭受侵害,且檢方的疏忽與女里長的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法官認為檢方必須對本件的錯誤監聽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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