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女碩士遭「阿飄」性侵,趁機性交與強制性交

劉姓男子是以「鬼」的身分對女子性侵,讓女子心生畏懼,而為性侵之方法,而使女子不敢抗拒,算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其他相類之方法」,所以應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

媒體報導,一名取得美國碩士學歷的女性,在凌晨左右忽然發現床上出現「白衣鬼」,她嚇得動彈不得,隨後「白衣鬼」和她性交,直到「白衣鬼」安慰她說「不要害怕」,自己才發現被人性侵。了解,整起「人鬼不分」的性侵害案發生在去年底,假扮「白衣鬼」的惡狼是現年39歲的劉姓男子。他在凌晨4點左右,穿著白色內衣花短褲,借酒裝瘋的把內衣往上拉套住頭部,跳近隔壁女子的房間性侵得逞。

當天女子看到「白衣鬼」嚇到無法行動,在毫無抵抗下被脫去內褲侵犯,做到一半突然「白衣鬼」開口說出,「你不要害怕,我不會傷害你」,才發現對方是人不是鬼,直到性侵結束,女子仍不敢反抗,最後劉姓男子落跑成功。之後劉姓男子在三峽山區躲了5天,藏匿長達半年,最後仍被警方逮捕歸案,近日內被板檢起訴。

法律評析

趁機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之區分

該名劉姓男子利用女子熟睡期間潛近房內,並且扮成白衣鬼,使女子心生畏懼,是否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有相關法院實際見解:「28年滬上第 25 號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為構成要件,如果加害人使用某種方法,致使婦女不能抗拒,以實施姦淫之行為,當然成立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姦罪。被告向某女實行姦淫之前,向稱菩薩已來,渾身都要看過,勿得聲張,致其有所畏懾,聽任指揮,即係以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與乘其不能抗拒而為姦淫之情形不同。」

因為該案劉姓男子是以「鬼」的身分對女子性侵讓女子心生畏懼,而為性侵之方法,而使女子不敢抗拒,算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其他相類之方法」,所以應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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