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報案→通知性侵專責人員到場評估是否有施行減述程序的必要→警方聯繫檢察(法)官確認啟動減述作業時間→社工人員陪同全程錄音錄影製作被害人調查筆錄並應由檢察(法)官到場指揮或指示以傳真方式確認被害人筆錄→填具被害人調查表→送交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婦幼隊
日前發生遭雇主強姦性侵的女子透過家暴官報案,家暴官請求檢察官對被害人施以減述程序遭拒一案,雙方雖各執一詞,但多數民眾尚未可得知何謂減述程序,以下為減述程序之簡介:
減述程序乃為內政部於2002年頒布的「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之簡稱。
其施行目的在於考量性侵害案被害人常在身心重挫下,陸續向醫師、社工、檢警、法官等人,重複說明過程,很可能造成二度傷害,所以再被害人第一次陳述案由時透過訊問錄影、視訊連線等方式留下紀錄,以供予後續相關人員知悉案情之用。
適用對象:原則上,簡述程序的適用對象為受到性侵害,且患有智能障礙或未滿18歲之被害人,或其他經社工評估認有必要施以減述程序且經被害人同意者。
受理報案→通知性侵專責人員到場評估是否有施行減述程序的必要→警方聯繫檢察(法)官確認啟動減述作業時間→社工人員陪同全程錄音錄影製作被害人調查筆錄並應由檢察(法)官到場指揮或指示以傳真方式確認被害人筆錄→填具被害人調查表→送交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婦幼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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