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刑法一行為一罰原則,行為人是連偷6輛機車,車子分屬六個所有權人,所以依六個竊盜罪論處。
25歲男子呂嫌10月28日才因竊盜出獄,10天內連偷6輛機車代步,騎到沒油就丟,今天凌晨被警逮捕,偵訊後被依竊盜罪嫌移送。他說,只用了3把鑰匙就偷了6輛車,而且「轉一轉就開了」,實在太好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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