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加訂「惜命條款」 自殺要賠

近兩年,房東在租約上加註「房客如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讓套房成凶宅,承租人的監護人或財產繼承人必須連帶賠償,照價買下套房」的條款越來越多。但台中市政府消保官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房,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柯姓高中生日前到台中市一中商圈租屋,房東要求他加簽「惜命條款」,明定房客日後若在屋內自殺,房客或房客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購回房屋,柯生無奈簽下房東自訂的租約,納悶租賃契約何時多了這一款。

法律評析

惜命條款有違平等互惠原則,無效

房東在

  • 租約上加註的條款內容是「房客如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讓套房成凶宅,承租人的監護人或財產繼承人必須連帶賠償,照價買下套房」。因一月初劉姓男子與女友吵架,在一中商圈租屋內縱火,兩人葬身火窟,出租套房變成凶宅,房價下跌,附近房東人人自危,擔心也碰到同樣情形,為防萬一,在租約內加註「惜命條款」,他的房東就是其中之一。

    代書說,近兩年加註「惜命條款」的房東愈來愈多,以一中商圈為例,發生命案後約有兩成房東加註條款。他說,一中商圈套房林立,承租人流動率高,來客較複雜,不容易掌握身份,代書幫房東處理租屋時,都會建議房東加註惜命條款,保障自己權益。台中市政府消保官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

  • 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房,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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