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規定第1項規定:「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該托育中心無照營業,負責人若仍未限期辦理申請設立許可,可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
台北縣某托育中心因疏失,造成3歲女童窒息死亡,該患感冒的女童飯後便趴著睡午覺,27歲的負責人兼保母鄭小姐忙著收拾餐具,後來發現女童臉部發黑,陷入昏迷、口中有嘔吐物。警方調查,托育中心有10多名按月或計次收費的學齡前兒童,該托育中心並未立案,托育中心負責人、保母鄭小姐應訊時,拿不出保育員證照,只稱讀過幼保科便無照營業。
本案中鄭小姐涉及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276條第過失致死罪來處罰,可處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規定第1項規定:「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
另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規定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托之兒童及少年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該托育中心無照營業,負責人若仍未限期辦理申請設立許可可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主觀機關亦可以命其停辦。
當年棄養兒女,婦討扶養費遭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