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姓男子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飼主對於所飼養的迷你馬應該加以看管,本案中的迷你馬掙脫繩索,飼主本應盡到將繩索繫好的注意義務,應負起過失責任。飼主也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酒莊的石姓男子飼養的一匹迷你馬掙脫繩索,突然奔逃到農場旁的東興路上,34歲潘姓男子騎機車閃避不及,迷你馬被撞飛7公尺遠,而潘姓男子因「犁田」致右鎖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肋骨骨折,一度進加護病房,開刀後幸無大礙,目前仍在療養,肇事的迷你馬骨折傷重不治,警方依一般車禍標示煞車痕,這場「人仰馬翻」的車禍,檢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馬主石姓男子。
本案中石姓男子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飼主對於所飼養的迷你馬應該加以看管,本案中的迷你馬掙脫繩索,飼主本應盡到將繩索繫好的注意義務,應負起過失責任。
民事求償的部分,依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和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本案中的飼主沒有看顧管束好自己飼養的迷你馬,因而撞傷潘姓男子,飼主也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另外若未將動物管好而妨害交通者,可行政裁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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