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是指能夠表彰財產權,而且在行使或處分證券上所表示之權利時也以占有為必要,具有財產性、占有性跟流通性。林女拿人民幣前往銀行想兌換成新台幣的行為,觸犯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本案中林姓女子涉及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高等法院曾經裁決認定偽造人民幣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確認人民幣為有價證券,也確立了人民幣的合法性,但是仍不能在台灣島內流通,也不能作為支付手段,更不能自由兌換。至於有價證券是指能夠表彰財產權,而且在行使或處分證券上所表示之權利時也以占有為必要,具有財產性、占有性跟流通性。林姓女子拿著人民幣前往銀行準備兌換成新台幣的行為,觸犯刑法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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