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加蓋似乎被習以為常,甚至最高樓的住戶往往因買下最頂層而連同頂樓在買賣契約書上約定擁有所有權,然而殊不知這頂樓是屬於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這樣的約定不具效力。
某住處大樓爆發違建糾紛,4樓廖某指控7樓劉某加蓋第8樓,還在8樓頂增建游泳池,造成大樓漏水,劉某否認頂樓有泳池,增建是他搬來前即已存在,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劉某應將8樓建物拆除,並賠償廖某7萬餘元。劉某強調,頂樓增建早在他92年間買入時即已存在,並指出,這棟大樓73年間興建時,各層住戶即同意由7樓住戶取得8樓使用權,且頂樓經三任屋主使用至今,均無人反對,他還多付一戶的管理費1000元。
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劉某多付管理費1000元,卻不代表取得全體住戶同意使用頂樓,且84年間1至6樓住戶即已張貼公告表示,頂樓加蓋違及大樓安全,要求回復原狀,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中劉某把頂樓住戶共有部分加蓋到第8樓,還在8樓上建個游泳池,這種在台北地區大樓的頂樓加蓋似乎被習以為常,甚至最高樓的住戶往往因買下最頂層而連同頂樓在買賣契約書上約定擁有所有權,然而殊不知這頂樓是屬於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這樣的約定不具效力。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頂樓部分為了保障住戶之居住安全,不可以約定專用,屬於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住戶若私自將頂樓圍住或改建,其他住戶有權利要求其拆除。
劉某獨占頂樓的使用、收益權加蓋違建,而違建可分為舊違建和新違建,如果是新違建政府在處理上就是即報即拆,至於舊違建是從過去遺留至今的建物,政府在處理上就是暫緩拆除,實際上就是不主動強制拆除,但是除了行政權外仍可能被其他住戶依私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訴請拆除劉某所建的頂樓建物。所以在買入最頂層時欲對頂樓有所使用、收益,應先充分和大樓住戶溝通始能在彼此尊重下和平共居。
證人未親簽,離婚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