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播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接收廣播再將聲音傳送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有沒有違反公開播送權,除了要判定是不是公開場所、公開播送有沒有侵害到著作權人利益
某涮涮鍋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指出,去年該涮涮鍋分店公開播放接收自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共計有錯過、男人不該讓女人流淚等十首歌,被該協會人員錄音存證。檢方偵訊時,負責人承認確有播音樂,但聲稱不知道這樣也犯法。
本案涉及侵害著作人在音樂著作上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的權利,像這種接收廣播再將聲音傳送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為是在公開場所播放,自己並沒有得到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有沒有違反公開播送權,除了要判定是不是公開場所、行為人是不是藉由公開播送而侵害到著作權人利益,例如小吃店、餐廳播放古典音樂是不是侵害到音樂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在和現時流行音樂保護程度上就有所不同,要以個案來判定。
目前台灣在「音樂著作」方面共有三家著作權仲介團體,包括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因此假使開間餐廳想播放音樂卻找不到著作人,可以跟這些著作權仲介團體約定放他會員的歌曲,然後一年多少次給多少費用,才不會不知不覺中就違反著作權法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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