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稱公廁遭性侵,原來是漫天大謊

女性業務員因為怕丈夫責罵,向警察局報案編了一段遭人用美工刀威脅性侵的故事。該女性業務員只向警察局報案描述犯人特徵,沒有具體指明犯人是何人,仍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日前一名28歲的女業務員,向警方報案,在台北市萬華的公廁遭到歹徒持美工刀脅迫性侵得逞,搶走1萬元現金後,還用美工刀在她胸口畫叉。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沒發現女業務員經過的身影,通聯紀錄也透露案發時女子人在板橋,才揭穿女子自導自演的謊言。女子坦承因為家中急需用錢,外出一下午和親友週轉不成,擔心被丈夫責罵,才會謊稱被性侵。

法律評析

沒有對象的誣告仍會成立

該女性業務員因為怕丈夫責罵,向警察局報案編了一段遭人用美工刀威脅性侵,還在胸部劃大叉,以及被用美工刀插入下體的故事。雖然該女性業務員只向警察局報案描述犯人特徵,沒有具體指明犯人是何人,但依據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而該女性業務員亂報案,使警察在被欺騙之下作假的筆錄,成立偽造文書罪章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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