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紅單並非正式預售屋銷售契約,而只是買方支付訂金保留買賣房地的預先購買權,可以算是不動產銷售手法之一,主要針對規劃都還沒完成的未來預售屋作為標的,但購買紅單所購買到的是「優先權」而非特定不動產標的。
房市正熱,民眾對於紅單時有所聞,雖然可能獲取高額利益,但也隱藏風險,民眾購買紅單時必須小心謹慎。所謂紅單並非正式預售屋銷售契約,而只是買方支付訂金保留買賣房地的預先購買權,可以算是不動產銷售手法之一,主要針對規劃都還沒完成的未來預售屋作為標的,但購買紅單所購買到的是「優先權」而非特定不動產標的,許多民眾因為對於紅單性質不夠了解,因此吃虧,包含建商開價較原先拿紅單之金額更高、一屋多賣、以誤賣要求退定等。
實務上即曾發生一案李男、陳男二人簽訂紅單買賣契約,陳將自己向建商購買之一棟預售屋建案第五層之建物、停車位賣給李,李當天就開立130萬元支票作為第一期簽約款。雙方買賣當時,建商還未申請建照,惟嗣後建商竟變更設計,將第五層樓面規劃為公共空間,李男原想買的第五層建物因此不存在,李男心有不甘,因此提告,要求陳男返還已繳的第一期款130萬及違約金130萬。
案經桃園地院審酌,法官認為雙方間的買賣標的「紅單」是購屋臨時證明單,僅係向建商買受預售屋之權利,而非特定不動產,況雙方簽約時,建商尚未變更第五層設計,陳男已經移轉權利給李男,契約已經履行,而第五層建物因變更設計而不存在,係李男與建商間的契約關係,與陳男無關,判決李男敗訴,陳男自無需返還已收價款及給付違約金。
民法第153條《意思表示一致》